台湾造林贷款基金偿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6页(461字)

台湾《造林贷款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第15条规定,本基金贷款项目、期间及本金偿还期限表:(1)新植:树种柳杉、杉木、松树、相思树、桉树、桂竹、孟宗竹等。最高贷款期限15年。本金偿还期限第11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树种泡桐、糜鹿加合欢、长枝竹、刺竹、可可椰子、油桐、果树等。最高贷款期限12年。本金偿还期限第8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树种麻竹、绿竹、芳樟、构树、桑树、漆树、黄藤等。最高贷款期限7年。(2)抚育:三年生以上造林地:树种柳杉、杉木、松树、相思树、泡桐、竹类及适合造林树种等。最高贷款期限新植之贷款期限减去林龄为贷款期限。本金偿还期限新植之开始偿还年度减去林龄为偿还开始年度。混合异龄林:如同一件申请贷款造林地,其树种有二种以上或林龄不同者,则应由其树种、林龄、面积等要素,并比照上列原则算出平均贷款期限及偿还期限。(3)育苗:最高贷款期限为1年,并以现金一次偿还。其他未列入树种得经照前项有关树种办理。同一林地以申请一项贷款为限,其中果树不得超过造林面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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