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6页(342字)

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各级公路行道树栽植之权责规定如下:(1)新辟或拓宽之省道及公路局代养县乡道行道树,公路局需栽植者,由公路局会同林务局拟订计划编列公路局预算办理。如林务局需栽植者,由林务局会同公路局拟订计划编列林务局预算办理。(2)省道及公路局代养县乡道树缺损者,由当地县市政府会同公路局派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有关资料,送林务局拟订补植计划编列林务局预算办理。(3)县乡道行道树由各该县市政府自行拟订计划编列预算,责成其林务单位或乡镇市区公所办理。第3条规定,公路行道树之栽植及养护管理,由本府民政厅、农林厅、交通处、警务处、人事处、公路局、林务局派员组成公路行道树督导小组督导考核之,并由林务局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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