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甘蔗防止损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9页(208字)

台湾当局1963年1月31日公布《防止损害制糖原料甘蔗办法》,共6条。主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规定处理:(1)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窃取或抢夺制糖原料甘蔗的;(2)故意毁弃、损坏制糖原料甘蔗的;(3)擅自采折制糖原料甘蔗的;(4)践踏蔗园或纵放牲畜损害蔗园的。办法还规定,对于违反办法进行检举的人及经办人员给以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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