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造林贷款基金担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6页(180字)

台湾《造林贷款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第1条规定,本基金贷款之保证规定如下:(1)个人、公司、团体及私立学校应提供下列得处分之担保物:田或旱地目之农业用地;依法登记之建地及房屋;其他银行认可之担保物;(2)机关贷款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担保。(3)公立学校贷款由其主管机关担保。(4)乡镇公所贷款由该管县政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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