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早期农业协同组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4页(431字)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在一部分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一些从事经营生丝、制茶和蚕种等商品性生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自发地组织了生丝销售合作社和茶叶销售合作社及共同采购肥料的采购合作社。这是日本农业合作社的萌芽和先驱。当时,一部分人认为,为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和发展资本主义,必须巩固农村中的中产阶级的经济地位,并同高利贷做斗争,因此,必须建立和发展德国式的信用合作社。于是在1891年,日本内务省向议会提出了《信用组合法案》,这个法案后因议会解散而未获通过。1900年3月6日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同年9月1日公布施行,内容多半仿自德国1871年的《合作社法》,内容包括信用、销售和采购等各个方面,实际上是一部关于合作社的基本法。这部法律颁布后,曾于1906年、1909年、1917年、1923年、1926年等先后多次修正。随之于1925年制定了《工业组合法》、《产业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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