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9页(989字)

我国人民警察中实行的、以职务和资历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等级的制度,用以区分人民警察的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警衔与警察职务既有密切联系又不相同。警衔是依据警察职务来编制等级的,一般来说,警察职务高,其警衔也高。但警察职务是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岗位,警衔则是表示警察的不同等级,用以区分和标明不同衔级的警察。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警衔也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我国的人民警察警衔设5等13级,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三等: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四等: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五等:一级警员、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我国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对担任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办法。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①部级正职:总警监;②部级副职:副总警监;③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④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⑤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⑥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⑦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⑧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⑨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⑩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公安部主管全国的人民警察警衔工作。我国有关人民警察警衔管理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9月10日国务院批准转发)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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