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资源保护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4页(305字)
日本1985年颁布《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可将适合水产动植物产卵、稚鱼生长发育或水产动植物苗种培育的水域划定为保护区。(2)保护区可由所属水域的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管理。(3)在保护区的管理计划中应规定:必须增殖的水产动植物的种类、增殖方法及增殖设施概要;限制或禁止采捕的水产动植物的种类及其限制或禁止的内容;限制或禁止的渔具或渔船及其限制或禁止的内容。(3)在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必须得到管理该保护区的都道府县知事或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未得到许可实施的工程,在严重妨碍该保护区的管理时,可以命令该工程的施工者改变此工程或者将该水面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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