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用地信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6页(418字)

英国《环境法》第27节第1条规定,为了履行任何法律授予机构的职能,只要机构认为它应当获得有关土地的信息,就可以向下述第2条述及一个或者更多的人员提供如下通知:(1)关于规定土地、职能和法律的;(2)关于要求通知接受者在通知规定的服务期不少于14天的期间内向机构提供下述信息的:他在土地方面的利益性质;属于下述第2条的每一人员的姓名和住址。第2条规定,前述第1项第2目中提到的人员是:(1)土地占有者。(2)下述任何人员;有土地产权的人,如所有者、债权人或者租借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地租的人。(3)在执行他本人与土地产权人的协议中授权管理土地或者安排出租的人。第3条规定,有下述情形的任何人都是违法犯罪,应快速定罪,处标准等级5级以下罚金:(1)不能执行依据前述第1条向他提供的通知要求的;(2)在提供有关执行这一通知信息时,在重大细节上明知故犯,或者由于疏忽在重要细节上作了假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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