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育林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5页(232字)

198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木竹经营单位的征收标准是,木材,楠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缴纳;杂竹,按其收购的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五把一杠等小材小料按其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10%缴纳;竹制成品、半成品、木炭、商品薪材按其销售价的5%缴纳;木耳、香菇、茯苓、竹笋等林副产品及药材按其第一次销售价的5%缴纳;用民用材修建房屋的每立方米征收育林费,杉木12元,松木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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