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护渔业水面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5页(517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15条规定:(1)保护水面,要在都道府县知事申请的基础上,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的意见,按照农林水产大臣确定的标准,由农林水产大臣指定。(2)都道府县知事,在提出前项的申请时,要在记载有该保护水面的区域及申请保护理由的申请书上,填写第17条第一项规定的该水面的管理计划。(3)申请保护的水面,如果属于渔业法第84条第一项规定的海面,提出申请的都道府县知事要听取该海面的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对于所提申请及保护水面的管理计划的意见。如果申请的保护水面属于渔业法第8条第三项规定的内陆水面,要听取内陆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4)如果都道府县知事没提出第一项所指的申请,农林水产大臣也可以按照农林水产大臣确立的基准指定保护水面。(5)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面规定指定保护水面时,必须确定第17条第一项规定的保护水面的管理计划。(6)农林水产大臣根据第4项的规定指定保护水面时,该项指定及指定水面的管理计划,要听取管辖该水面的都道县知事的意见。(7)都道府县知事,按照前项规定向农林水产大臣陈述意见时,要按第3项规定听取有关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或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