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利建设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6页(254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25条规定,持有用水许可证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赔偿原则和以下的条件,要求取得与水源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备修建和管理水利工程和水设施之需,而这些对有效用水来说是必需的,这些条件有:(1)他是据以提出用水要求土地的业主、租赁人、抵押人、或对土地有实际权力的人;(2)所提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对负担地役权的该土地来说是最便利和最少麻烦的。有关取水用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有关方面所签协议来实施和调整,只要他不违法或伤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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