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集体农场改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5页(754字)

俄罗斯改组集体农庄变化十分急剧。1991年初,在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上还规定,继续沿用原苏联宪法,允许土地的国家所有制,集体农庄-合作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俄罗斯仍保留着近2.5万个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但同年下半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加速农业改革,在实施土地私有化的同时,改组集体农庄。为此,同年12月27日,叶利钦总统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实现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的命令。命令决定:必须在1992年内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进行全面改组;必须保证庄员和农场职工不受限制地退出农庄、农场并建立农户(农场)经济;检察机关必须在3个月期限之内,清理和撤销与本命令相矛盾的所有法律和指令;有关部门必须每月汇报一次命令执行情况。命令还指出,必须把建立农户(农场)经济作为首要目标。为响应总统命令,俄罗斯农业部提出了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方案,要把其改组为农户协会,变成股份公司或改组成具有财产份额形式的生产合作社。俄罗斯财政部还决定拨款用于扶植农户和农场主。由于联邦总统和政府的命令遭到联邦议会的激烈反对,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工作进展很慢。1993年10月,俄罗斯联邦前议会被解散。10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了《关于调节俄罗斯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命令》。命令规定,公民和法人是土地所有者,他们有权买卖、转让、交换土地,有权将土地地段或其一部分作为股份公司、合伙公司、合作社(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法定基金缴纳股金。还规定,土地属农业企业集体共同所有或共同的份额所有时,也要向其每个成员发放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书,并指明土地份额的面积。土地份额所有者有权不经其他共有者的同意,将自己的一份分出来经营家庭农场,或出售、抵押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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