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债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6页(259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9条规定,如果准备收回的土地已充作抵押或牵涉其他债务,而债务金额又低于土地赔偿费的,政府则只付给原土地所有人以债务冲销赔偿费后所剩的余额;如果债务金额高于赔偿费,政府将不付给原土地所有人任何赔偿。在不超出土地赔偿费的限度内,政府代替债务人偿付债务,或以债券的形式按原债务利息在20年内偿清,如果债务利息超过3%,政府仍如数偿还。债权人应根据为贯彻本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政府将豁免债务人相当其应得土地赔偿费的那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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