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用水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7页(262字)

日本《森林法》第66条规定,森林靠水流搬运木材或竹材,或搬运设备者,在因其搬运或搬运设备而使用、移动,改造或除掉在水流中的他人的设施为必要且适当而以其他方法代替有明显困难时,在取得管辖该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后,可以要求该设施所有者,进行关于该工作物的使用、移动、改造或除掉的协议。在这种场合,准用本章关于土地的使用及征用的规定。第67条规定,森林靠水流搬运木材或竹材者在为在水流中流放木材或竹材而有必要时,可进入沿岸的土地。在这种场合,必须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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