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居民区废水收集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0页(288字)

法国1994年《关于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的法令》规定:(1)其全部或部分辖区被包括在日产有机污染物质高于900公斤的居民区的市镇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为其被包括在此区域内的部分装备一个废水收集系统。(2)其全部或部分辖区被包括在日产有机污染物质在120至900公斤之间居民区的市镇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为其在此范围内的部分装备一废水收集系统。(3)其全部或部分辖区被包括在日产有机污染物质高于6000公斤,并将其废水排入敏感区内的居民区的市镇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为其在此范围内的部分装备一废水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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