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林业资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6页(353字)

中国香港《森林及乡村条例》规定:(1)在任何时候,如果行政当局认为在官地上生长的树木或植物被砍倒、砍伐、焚烧或以其他方式被损坏或毁坏,或者在官地上发生了任何故意的、粗暴的损害行为,并且有理由相信上述损坏或毁坏行为是任何村庄或地区的居民所为,行政当局有权在该村庄或地区或其附近指令设立调查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时,须向行政当局提交报告。(2)行政当局会同行政局有权颁发政令对上述村庄或地区予以罚款。(3)库务署署长应将每一笔罚款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法,在所有位于上述村庄或地区的土地的所有人中间予以分配,分配的标准是根据各土地所有人所付官地税或村地税的数额多少。(4)分配的金额可以向其姓名载于官地税名册或村地税名册的各所有人讨回,讨回方法同收取官地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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