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类消费水质量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0页(359字)

法国1989年1月3日颁布《关于除天然矿泉水外的人类消费水的法令》规定:(1)以下水体被视为人类消费用水:除天然矿泉水外供人们消费的水;食品企业生产、加工、保存或销售供人消费并且可能损坏人身体健康的成品食用物的用水;用水制成的冰淇淋。(2)供用户使用的水必须符合本法令制定的质量标准。此外,它不得表现出水质有恶化的迹象。(3)使用从在自然中提取的水供人消费需经省长在征求省卫生委员会意见后颁布政令批准。此类政令主要规定可以使用的水处理方法和设备。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长颁布一则政令制定有关许可申请递交和预审的规定。(4)许可申请的预审须征求公共卫生领域被认可的水文地质学家有关水蕴藏量和采取的保护措施方面的意见。(5)在生产和供应生活用水系统使用的材料不得损坏水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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