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2页(398字)
约旦1943年《渔业法》规定:捕捞鱼类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每年交100菲尔的费用,否则任何人禁止从事捕捞作业;任何法律官员、警察或海关官员或持有内阁总理许可证的官员可以请任何从事捕捞作业的人出示其许可证,询问用于捕捞的工具;对任何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人,可处以一个月的监禁或50约旦第纳尔的罚款。1954年颁布《鱼类销售和运输法》,共6条。其中规定:除非持有市政局颁布并经兽医局核准的许可证的鱼商,任何人禁止出售或陈列鲜鱼;颁发陈列和出售鱼类的许可证应满足下列条件:(1)商店的四壁必须覆盖至少2米高的白瓷砖,其余的墙壁涂上持久性的涂料;(2)商店必须具有自来水和完善的下水管道;(3)商店必须具有保存和出售冷冻鱼的冰箱,装有足够冰块的货箱可用于销售鲜鱼。法令还规定,鱼在运输时,兽医部门应在运输前检查鱼之后,提供从一地方运到另一地方的免费许可证。
上一篇:伊拉克渔业许可管理立法
下一篇:约旦鲜鱼出售许可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