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低发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2页(35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5条规定,当从海绵状脑病低发国家或地区进口牛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2)感染牛予以捕杀和完全销毁;(3)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的反刍动物饲料,且该禁令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4)选定出口的牛应具备下述条件:须应用永久性标记系统进行标记,以保证能够追溯到其生产母牛和原产牛群,并确定其不是确认或怀疑患有牛海绵状脑病母牛的后裔;应是在至少一定时期内确认未曾发生过牛海绵状脑病病例的牛群中出生,并一直在此牛群中饲养;在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饲料的禁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后出生,或来自牛海绵状脑病感染牛群所有牛只均被捕杀并予完全销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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