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8页(492字)

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我国古代对监狱有不同的称呼:夏朝叫夏台,商朝叫里或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图圄,汉以后叫狱或牢狱,明朝起开始称狱为监,清朝合称监狱,沿用至今。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根据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内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④侮辱罪犯的人格;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⑨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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