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8页(434字)

监狱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实行监狱外执行刑罚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包括:①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批准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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