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防洪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1页(362字)

法国洪泛区面积大,政府历来重视防洪事业。曾于1885年颁布《关于修建堤防和保护城镇的法律》;1935年颁布《关于在洪泛区修建防洪工程的法律》;1938年颁布《关于各有关方面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的法令》;1960年颁布《关于一般防洪行政管理的法令》;1980年颁布《关于赔偿自然灾害损失的法令》。20世纪80年代,法国通过制定法律,对防洪采取一系列措施。1981-1982年发生大洪水后,政府于1982年4月30日颁布法令,决定对受洪水威胁地区,实行土地管理,确定危险周界,以保护居民和建筑物。1982年7月13日颁布《赔偿自然灾害损失法令》,全国实行义务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1984年7月14日颁布《农业灾害保险法律》,规定因洪灾引起的室外作物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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