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5页(949字)
国家对进出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实施检疫所作的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凡有可能感染检疫对象的,都列入检疫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条规定,我国动植物检疫范围,包括:进出境和过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1)动物。指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蚕、鱼类以及人工饲养繁育的海生动物、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及其精液、受精卵和胚胎;(2)动物产品。指生物的皮类、毛类、肉类、奶、血、骨、角、蹄、筋、血粉、鲜蛋、脏器、油脂、骨粉、鱼粉、干鱼、鱼子、动物性生药材以及各类生物制品(如疫苗、菌种、毒种)动物标本等;(3)植物。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4)植物产品。指粮谷、豆类、油籽、棉、麻、烟草、原木、木材、藤竹、麻袋、鱼藤根、麸类、混合饲料以及其他植物性原材料;(5)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6)包装物、铺垫材料、饲养工具;(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集装箱以及用木质、稻草、麻袋、牧草、谷壳等作包装或铺垫的动植物性材料,饲养畜、禽野生动物的工具等;(8)可能带有危险病虫害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将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等,也列为检疫范围。另外,还对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和该条例包括检疫范围的用语含义作出补充规定。即(1)“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2)“装载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虫害污染并用于装载进出境货物的容器,如笼、箱、桶、筐等;(3)“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为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媒介生物等,都列为检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