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方灾害对策本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3页(25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17条规定,当发生了灾害或有发生灾害之虞时,为统一调整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地方自治团体之长、指定的行政机关之长以及有依法实施防灾责任者所要采取的灾害应急对策,或使其就灾害应急对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建设部长官属下设中央灾害对策本部,在道、市、郡、区设地方灾害对策本部。第20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以外,有关本部的运营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确定。第20条之2规定,有关地方灾害对策本部的组织、职能及其运营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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