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81页(595字)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省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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