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船入籍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6页(354字)
塞内加尔1962年《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15条规定,渔船要取得塞内加尔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渔船的股份中至少有51%属于塞内加尔国民;或者渔船属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1)公司的资本至少有51%掌握在塞内加尔国民手中;(2)公司总部设在塞内加尔境内;(3)公司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其董事长和多数成员为塞内加尔国民;(4)公司的总经理或一位经理应具有塞内加尔籍。有关船只的船员和高级船员要完全是塞内加尔国民;除非在无法就地招收必要的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才由海洋主管机关予以特批。在资本公司中,塞内加尔国民拥有的股票必须是公开认购的。这些股票只能转让给其他塞内加尔国民,并且要得到有关部长的批准。本条规定一经生效,在塞内加尔水域作业的渔船必须一律遵守其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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