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海产加工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1页(271字)

达加斯加1962年颁布《关于监督管理食用动物性海产品的贮藏条件和卫生的法令》规定:(1)干制、盐渍和熏制的质量可分为以下3类:特等质量:属于该质量的鱼品包括大型鱼类中去头、去鳞、去脊椎骨的产品。标准质量:具备该质量的鱼包括去头、去鳞、充分干燥的大型鱼类、鲨类和小型鱼类。第3类质量:属于该质量的鱼包括不合乎检验标准的一般鱼类。(2)加工鱼时用的盐必须含有至少90%的钠,要纯洁、清洁和卫生。(3)盐渍、干制或熏制鱼要装在口袋中出售;或打成平行六面体包裹出售,每个包裹不超过50公斤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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