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7页(1906字)

第八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选举办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三至五人,由选举办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受理选民对选举工作的申诉。

第十四条 选举办事处的任务

(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

(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登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七)组织选民参加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单独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镇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单独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一级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一般应由二十至三十人组成。

第十七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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