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上的损失补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4页(934字)

日本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之一,指国家对因公权力的合法行使而造成国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损失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分在于致害行为是否合法:损害赔偿是因违法行为致害,损失补偿是因合法行为致害。日本行政法上的损失补偿制度的法律根据是日本现行宪法中财产权不可侵犯和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产应予正当补偿的规定。日本没有关于损失补偿的专门法律,对损失补偿加以规定的只是一些具体的法令。当没有关于损失补偿的具体法令规定作为依据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援引《日本国宪法》要求补偿。对行政法上的损失补偿,在理论上有两种表述不同但实质一样的解释:①“不当获利”说。此说认为,享受公共事业利益的是全体公民,因而公共事业应由全社会负担,但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特定人作出特别牺牲,从而全社会以特定人的特别牺牲而“不当”获利。为公平起见,应将此不当获利返还作出牺牲的特定人。②“平均损失”说。此说认为,特定人为社会全体作出牺牲所受的损失应由全社会平均分担,故对其所受损失应由代表全社会的国家予以补偿。损失补偿主要是对财产权的补偿,有时也包括对劳务提供者的补偿,近年来学说、判例进一步承认对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补偿,如对预防接种造成损害的补偿。但并非所有合法公权力行使造成的财产损害都可得到补偿,如租税和罚金等就不属补偿范围。获得损失补偿须具备下述条件:①公权力行使确实造成了对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过去的学说还要求该限制和剥夺是出于公共目的,但现在目的因素不是获得补偿的决定因素。②该限制和剥夺属于“特别牺牲”,而非财产权为公共利益所应受到的一般限制。关于损失补偿的数额和范围,日本学术界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对损害给予完全补偿的完全补偿论,另一种主张是对损害予以适当补偿的相对补偿论。一般认为,日本宪法所谓“正当补偿”指完全补偿,但有合理理由时,也允许相对补偿。具体数额计算则有《征用公用土地的损失补偿标准纲要》为准则。决定补偿数额的程序依据具体法令规定不同而不同。补偿方式以金钱补偿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实物补偿。补偿金支付方式原则上是个别支付、预先支付、金钱支付,但也有例外规定。关于补偿金额的诉讼属于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可以通过提起当事人诉讼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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