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3页(649字)

日本行政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则的活动。日本行政立法按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以下形式。①内阁制定的政令;②内阁总理大臣制定的总理府令(府令);③各省大臣制定的省令;④外局规则,即厅、省直属局的各委员会和各厅长官制定的规则,如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⑤独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如会计检查院规则、人事院规则;⑥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制定的规则;⑦地方各委员会制定的规则;⑧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训令、通知;⑨公共营造物机关制定的营造物规则,即公共设施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物品设备管理利用的规则;⑩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有关章程,如事务分管章程等。在上述行政管理规则中,前七种形式属法规命令,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法规性质的、有关国民权利义务的规范;后三种属内部性行政规则,即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具法规性质的,也不直接与一般国民权利义务相关的规范。法规命令被认为是实质上的法律,依习惯法,须经官报登载公布,对之违反即构成违法。法规命令以授权根据为标准又可分为委托命令和执行命令两种。委托命令需通过具体法律个别的授权才能进行,授权法必须明确规定被授权人、授权目的、授权事项及授权范围等。法院可以以授权不明确为由而判决授权法违宪和无效。执行命令则只需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一般授权即可。委托命令可规定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命令则只能以宪法、法律及上级命令为根据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及程序事项等。内部性行政规则只能拘束行政系统内部,无需对外公布,对它的违反也不直接构成违法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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