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的渊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3页(934字)

又称“行政法源”,指日本行政法的存在形式。日本行政法和世界各国一样无统一法典,由无数行政法律、命令、规则、条例等成文形式的规范文件和不成文形式的惯例组成。日本行政法学者强调,各种行政法令虽然不能形成统一法典,但并非零散无序的存在,而是一个有一定原理贯穿其中的整体。

日本行政法的成文法源有:①宪法。指宪法中规定有关行政的内容。②法律。即国会制定的法。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命令。享有自治权的地方公共团体只能在“法律范围内”立法。③命令。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的效力的文件。命令必须以法律或条例为依据,分为政令、总理府令、省令、各委员会、各厅长官制定的规则、会计检查院规则、人事院规则及其他特别命令。其中政令效力最高,其他命令不能与政令相抵触。④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规则。地方议会制定条例,地方行政长官制定规则。宪法保障的地方自主立法以不违反法令为限,不要求以法律为依据;但地方公共团体基于法令委任制定条例或基于法令、条例委任制定规则时,则要求以委任法为依据。⑤国际条约。与国内行政事项相关内容的国际条约,公布后与国内法有相同的效力。

日本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包括:①习惯法。日本关于习惯法的成立有承认说和确信说两种主张:承认说主张习惯法应以制定法承认而成立;确信说主张某种习惯,只要长期连续存在,一般国民共同确信,即具法的效力。确信说是日本学界的通说。对于习惯法是否具有修改或废除成文法之效力,也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主张。否定说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否定习惯法能修改、废除成文法,此说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在日本,作为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习惯法可分为一般行政习惯法、行政先例法和民众习惯法。此外,判例在日本常被解释为独立的不成文法源,但日本并不承认英美法系的判例拘束性原则,判例之所以具拘束力仍是依赖于长期反复出现而形成的习惯。故日本有的学者将判例亦归入习惯法。②条理。在日本,条理被认为是具体事物的性质,也有学者将之解释为社会公认的原则,实际上,条理是一般社会观念所接纳的标准。条理作为行政法源只能作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补充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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