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废油处理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3页(195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要做符合如下各列之一的事业者要按大统领令的规定而受海运港湾厅长的许可。要变更许可事项时也如此:废油处理业:设置废油处理设施,回收废油而最终安全地处理的事业;油舱清扫业:设置油舱清扫设施,船舶的油舱清扫和回收发生在其过程中的废油的事业。(2)废油处理业、油舱清扫业的设施基准及其他必要事项要以大统领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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