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耕还林规划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6页(275字)

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第14条规定,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范围、布局和重点;(2)年限、目标和任务;(3)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4)效益分析和评价;(5)保障措施。第15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1)水土流失严重的;(2)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3)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