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耕还林规划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6页(204字)

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第16条规定:(1)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2)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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