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6页(791字)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协助其行使辩护权。就辩护人的产生方式而言,指定辩护相对于委托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辩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指定辩护的法律规定对法院约束力的强弱,可将指定辩护分为强制辩护和任意辩护。

外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重罪法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促使受审人选任一名辩护人协助辩护,受审人不自选辩护人时,庭长或其代表应当依职权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轻罪法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讯问前没有选任辩护人时,如果需要有辩护人的协助,庭长应当为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人。《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具有法定的强制辩护的情形下,被告人需要辩护人帮助而没有辩护人的,就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对于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能否拒绝其辩护,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履行了指定的义务,而拒绝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强迫被告人接受自己的指定,被告人拒绝被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无理拒绝指定的,不影响开庭审判,但人民法院应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有的学者认为,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一经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不得拒绝被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但可以请求法院另行指定其他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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