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6页(321字)

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第13条规定:(1)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2)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17条规定,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第18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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