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财务理赔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0页(176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有关局长对任何由他根据本法授权处理的任何财务活动引起的索赔或要求都有权进行最终理赔,并可以在有关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他进行这种理赔而将任何与这种索赔或要求有关的争执交付仲裁。(2)这种仲裁属咨询性质,只有在得到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所做的裁决、决定或建议才成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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