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植物保护监督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6页(504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92条规定:(1)在植物卫生监督与巡查范围内,代理人可进入除了住所和用作住所的房间以外的房间、场所、地点以及运输工具。(2)除了进口监控,此进入一般在8点到20点之间进行,在此时限之外,当有关操作正在进行且允许进入时,在相关机构的主任或代表以及一位职员在场时,可以进入。(3)建立监督巡查备忘录并将复印件交付给当事人。(4)这些代理人可以召集或现场采集与实施其使命相关的资料。他们还可以提取植物标本、植物或其他产品以检查它们是否受到有害机体的损害。(5)在等待样品的分析结果期间,这些代理人可宣布对这些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进行隔离检疫,直到分析结果出来。(6)通过备忘录记述上述行动并注明被隔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的物品。(7)在寻找本编有关条款罗列的违法行为范围内,预先告知共和国检查官计划采取的行动,检查官可对相关行动提出异议。(8)代理人可提出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样品。(9)在等待样品分析结果期间,代理人可封存相关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10)立即通知共和国检查官负责监督的代理人所采取的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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