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3页(734字)

日本行政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日本行政法学者多未严格区分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般认为: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平主义、地方分权主义、法治主义等均为行政法的指导原则。现代日本行政法多体现出福利行政的特征,即行政要实现对国民的“福利”、国民的权益及人权的保障,也就是行政须作为国民权益和人权实现的手段才能成立。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

受西方影响,日本行政法学者较注重研究法治行政原理,认为法治行政是日本行政法的基础。虽然日本现行宪法并无“依法行政”的明文规定,但与明治宪法形式上的法治主义相反,现行宪法的法治主义是实质性的;而且日本现行宪法规定了“内阁在行使行政权时,对国会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3款),”内阁负有“诚实执行法律”的义务(第73条第1项)。日本的法治行政具体包括三项原则:①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学术界对此项原则有下述几种不同的理解:“侵害保留论”,主张法律保留原则只适用于侵害公民权益的行政活动;“重大事项论”,即认为关系到公民自由、平等等的重大事项才适用;“权力行政保留论”,主张凡权力行政都须有法律依据;“全部保留论”,主张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除以上各说之外,现在还有新的见解出现。各种观点争论的焦点是该原则适用范围大小问题。②法律优先原则。这一原则的涵义是行政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违反现行法律的行政行为无效。③司法救济原则。此原则的涵义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享有不可剥夺的获得法院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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