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民国森林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5页(564字)

1935年2月4日,民国政府农林部公布《森林法施行规则》。共9章60条。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共9条。对森林用地的调查程序作出规定。并规定,编定为森林用地的土地,不得供他项使用,但经实业部令同中央地政机关核准,暂供他项使用的不在此限。第2章国有林及公有林,共18条。对国有林的编定或收用及经营管理、公有林的经营管理、公有林收归国有、私有林征收为公有等有关事宜作出规定。还对征收私有林的补偿作出规定。第3章保安林,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有林、私有林编入保安林的必备手续和补偿方法。第4章林业合作社,共4条。规定,林业合作社社员可以林木、林地、树苗、苗圃、土地抵充股金;林业合作社的施业计划须经社员大会通过,呈请地方主管官署核准。第5章土地的使用及其征收,共4条。主要对森林所有人请求使用他人的土地或请求使用变更或除去他人设置在水流的工作物时应办手续作出规定。第6章监督,共4条。对森林法监督一章的有关用语作出解释性规定。第7章保护,共4条。主要对地方主管官署依森林法规定划定森林保护区应发出公告及填发引火申请许可证书、设置防火设备、防治森林害虫等作出规定。第8章奖励,共6条。对森林法规定的减免税务局申请手续、奖励核准、承领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登记发证等作出规定。第9章附则,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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