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中央金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7页(410字)

日本于1924年4月6日颁布《农林中央金库法》,1983年修订。该法由7章35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农林中央金库为法人;农林中央金库的组织为有限责任;农林中央金库经主管大臣认可,可设置从属事务所;农林中央金库可委托农业协同组合联会、农业协同组合,渔业、水产组合代理其业务;农林中央金库的资本金为100亿日元,分为1亿股,每股金额为100日元;农林中央金库按出资者大会决议,经政府认可,可增加资本金。还规定,农林中央金库的出资者仅限于政府、农、林、渔、水产组合、共济组合、保险组合、基金协会、土地改良区组合、企业协同组合等;政府以外出资者应有的出资股数,不可超过命令规定的股数。该法第7章罚则规定:在须经主管大臣认可而未经其认可时,可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及监事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该法颁布后,日本农林水产省颁布《农林中央金库法施行规则》,共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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