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7页(432字)
日本农村金融由合作金融和政府金融两部分组成。政府金融指由政府推动或直接办理的金融事业;合作金融指农林渔业协同组合按照会员相互扶助原则为会员贷放各种资金。长期以来,日本十分重视两种金融活动法制建设,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保证各项金融活动有法可依。1943年颁布《农林中央金库法》后,又颁布许多与农业和农村金融有关的法律。包括: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1948年《水产业协同组合法》;1949年《关于协同组合开展金融事业的法律》;1951年《农林渔业协同组合再建整备法》、《农林渔业资金融通特别会计法》;1952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54年《外汇银行法》;1955年《自耕农维持资金融通法》、《天灾融资法》;1956年《农业改良资金助成法》;1961年《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1966年《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法》;1987年《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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