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05页(866字)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代表。

第六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付诸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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