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5页(647字)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实行合同的全部内容的过程。行政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尤其对于行政主体一方,合同是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行政目的、行政职权和公共利益,与相对人在协商基础上产生的协议。协议本身因体现行政目的和国家、社会的利益,故行政主体对合同应予以尊重和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和变更(见行政合同的解除、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全面及时履行原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及时地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②实际履行原则。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约,除了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外,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而不应解除。因为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与行政事务、社会公共利益有紧密联系,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能,因此应强调实际履行。③特权原则,即行政主体一方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应有一定的合法特权,包括监督、指挥、检查、制裁的权力和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当事人无此权利,也不得妨碍行政主体行使这些权力。行政主体享有这些权力是由行政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这种特权的存在,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或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或包含在合同的有关条款之中。行政主体不得以这种特权为借口,随意侵犯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相对一方当有依法要求解除合同或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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