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狂犬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3页(91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5.3条规定,当从无狂犬病国家进口圈养状态下的家养和野生哺乳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狂犬病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装运前6个月内一直饲养在无狂犬病国家,或根据规定进口获得。第3.1.5.4规定,当从无狂犬病国家进口非圈养状态下的野生哺乳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狂犬病临床症状;(2)在无狂犬病国家捕获,该国家与任何狂犬病感染国家都具有相当距离。距离的划定应视出口动物种类及感染国存在的动物种类而定。第3.1.5.5条规定,当从无被认为狂犬病感染国家进口犬和猫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48小时内无狂犬病临床症状;(2)曾接种过狂犬病疫苗;(3)免疫接种前做好永久性记号(具体号码应在证书中注明);(4)装运前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进行一次抗体中和滴度试验。第3.1.5.6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狂犬病感染国家进口家养反刍动物、马科动物和猪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狂犬病临床症状;(2)装运前6个月,一直饲养在至少12个月内没有报道发生过狂犬病养殖场内。第3.1.5.7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狂犬病感染国家进口实验室饲养猴、啮齿动物和兔形动物,以及圈养状下的兔形动物或野生哺乳动物园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狂犬病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装运前12个月,一直饲养在至少12个月内没报道发生过狂犬病的养殖场内。第3.1.5.8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狂犬病感染国家进口非圈养状态下的非食肉类野生哺乳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狂犬病临床症状;(2)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饲养6个月。第3.1.5.9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狂犬病感染国家进口犬的冷冻精液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供精动物精液采集后15天内无狂犬病临床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