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60页(673字)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意见,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法学专家及其他方面的专家起草。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八条 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 依照本章第六条拟定的法规草案稿,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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