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共安全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5页(647字)

故意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妨碍公共安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下述行为为妨碍公共安全行为:①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②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④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⑤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⑥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⑦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⑧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以上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⑨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⑩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对上述3种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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