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建造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5页(240字)
韩国《渔船法》第5条规定,当渔民或拟经营渔业者欲建造或改造渔船时,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取得水产厅长、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的事前订货许可。第6条规定,在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时,水产厅或道知事不得予以第5条规定的许可:(1)认为有依据第4条之规定的渔业调整的必要或公益上的障碍时;(2)未经海运港湾厅长的批准而将渔船改造为商船时。第7条规定,当取得第5条规定之许可者违反了许可条件时,水产厅长或道知事可取消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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