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国家公园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6页(447字)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都制定有国家公园保护法律。《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规定:(1)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立前,必须制定管理规划,并征求公众的意见,最后由联邦或州议会通过,使其具有法律效力。(2)联邦和各州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违反或修改管理规划。(3)一般情况下,实施规划为5年或10年,期满时,根据情况可重新制定规划。(4)主管部门执行规划时,应考虑立法咨询、自然地理、生物资源及利用状况、交通与车辆管理、游览点与野餐点的选定、宣传教育和各种标志、标记的设立等,做到有规划、有建设、有管理。(5)如国家公园建在土着人土地范围内,应根据法律规定,协调与土着人的关系,抚助其生活,提高知识水平,并选择有影响或有知识的土着人为国家公园管理人员。(6)游人进入国家公园参观访问,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惊动野生动物。(7)违反规定者,将予以罚款,重者向检察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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