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绿地保护区标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4页(250字)
日本《城市绿地保护法》第4条规定:(1)都道府县在已制定出关于绿地保护区的城市计划时,必须在其地区内设置表示绿地保护区的标志。(2)在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妨碍前项标志的设置。(3)任何人不得将依第1项规定而设置的标志未经设置者承诺而转移、去除及污损或损坏。(4)都道府县在有因第1项规定的行为而受损害者的场合,对其受损害者,补偿通常发生的损失。(5)对于依前项规定补偿损失,都道府县知事与其受损害者必须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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